一、市局治安科理外特营科受理审批公章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筹备单位、组委会、展销会、清算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印章。
二、申请审批刻制公章应提供的文件及材料
(1)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一式两份;携带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办理。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
①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刻制印章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意见)。
③一些不同职能机构申请刻章分别具有不同要求,具体如下:
A、社会团体,须持有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
B、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工商局核发的《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刻章申请报告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
C、幼儿园和其它教学培训机构,须持有教育局核发《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刻章申请由教育局,加具意见。
D、职工培训机构,须持劳动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劳动局加具意见。
E、医疗机构、私人诊所须持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C、D、E三项属民办非企业的,还需持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
F、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须持省市新闻出版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市新闻出版局加具意见。
G、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或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
H、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I、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J、基金会,须持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由区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
K、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批准成立保卫科(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L、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
M、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工商局、建设局核发《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
N、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要求:
①新成立的企业,须持有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上级单位开具刻章证明。
②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须持单位证明,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根据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刻制印章,由法人写出申请报告。私营企业须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需到经营所在地或居信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审核加意见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进行办理。
④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除到各分局亦可到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博物馆在院内)的公安室办理。
⑤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
三、公章、刻章登记卡遗失效补办,单位更名重刻公章,更换旧章及缴交印章规定
(1)公章或刻章登记卡遗失,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补刻公章须持派出所证明;
(2)单位更名,须带上刻章登记卡,向原审批机关交回旧章后,按审批手续办理并启用新公章。
(3)更换旧章,须带上刻章登记卡,单位证照(批文)复印件及更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如具意见、附上新、旧公章样模)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
(4)单位注销或其它原因需缴交公章,需凭刻登记卡到原审批机关办手续。
四、查询印章、印鉴资料有关规定
(1)公、检、法部门及国家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证明到市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查询。
(2)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须委托律师开具介绍信,带齐有关案件资料,到三处特营科查询。
(3)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 |